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经国家或省市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承认其学历的我校高中起点本科应届毕业生或专科起点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第四条 各科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践)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能胜任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在校期间所学各门课程均及格(其中,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有不及格记录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门数累计为4门以下(含4门),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有不及格记录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门数累计为3门以下(含3门),且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2.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通过全国外语四级考试。

3.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因打架、斗殴、流氓、偷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拘留者。

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4.在校期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有不及格记录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门数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有不及格记录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门数累计达4门以上(含4门)者。

5.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或未通过全国外语四级考试者。

6.有严重学术舞弊者。

四、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报时间必须于毕业当年进行,逾期不予补办。于1月份毕业的毕业生可在当年1月15日前申请,于7月份毕业的毕业生可在当年7月15日前申请。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1月份和7月份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评议。

第八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毕业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并向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提交拟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

第九条 校学位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由有关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中,具有副教授和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三名同行专家组成)对推荐的学生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完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情况和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审核有疑义的,专家组应对申请者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要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申请者掌握外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 对通过审核、考试或考核的学位申请者,专家组向有关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第十条 有关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评议并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复审,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列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二条 校学士学位管理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通过者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十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凡关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