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继续教育学院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若因特殊困难不能报到者,可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发给学生证,学生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未按期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已取得学籍的各年级在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学校缴纳各项费用。开学后一周内,由班长将本班已缴费学生的学生证收齐,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纪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年限

第五条 正常学习年限:

高起本:业余学制5年。

专升本:业余学制2.5年;函授学制2.5年。

高起专:理科业余学制2.5年,文科业余学制2.5年;理科函授学制2.5年,文科函授学制2.5年。

各专业培养计划均按正常学习年限制定,并依此对学生进行教学与教学管理。

最长学习年限高中起点本科不超过正常学制两年,专科升本科不超过正常学制一年,专科不超过正常学制一年。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正常学习年限毕业者,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六条 不论何种原因,要求延长毕业年限、推迟毕业的学生,须在正常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向成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第七条  对于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自动编入下届对应专业班,如没有对应专业班,编入相近专业班,并按在校生进行管理,学生本人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延长学习期间,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

第八条 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完成规定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免修免考某门课程的学生,可不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考查课程可采用闭卷考试 、开卷考试、口试、做设计、写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

1.百分制:按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以百分制表示。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决定,可根据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平时测验等以及期末考试综合考虑,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50%。平时成绩占30%—50%时,任课教师应提出评分依据,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核定。综合成绩满60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

2. 五级制: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达到及格及以上表示该课程考核合格。

3.  二级制: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达到合格即表示该课程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都需通过考核给定成绩。成绩记载规定如下:

1.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载成绩。

2.考查课程原则上以百分制记载成绩;如要采用五级制记载成绩,需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

3.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核,采用二级制记载成绩。

4.课程设计采用五级制或二级制记载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

5.毕业设计(论文)采用五级制记载成绩,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由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或专家组评定成绩。

6.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学生评议、班主任写出实际表现评语的形式进行。

7.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考核成绩。因病不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内容者,经校卫生所证明和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二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应作为一门课程统一考核。

第十三条 连续两个学期以上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按专业培养计划安排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均单独进行考核,分别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十五条  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实验及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该门课程考核前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某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学生在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请假时间超过1/3以上者,应当补做该教学实践内容。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处分办法详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经教育,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按专业培养计划应修读的课程,若未正式办理免修、免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则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时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卫生所证明。假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按以下权限审批:

1.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班主任审批,转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2.请假3天以上、2周以内(含2周)由班主任审核、学生管理部门审批,转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3.请假2周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转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4.学生在校外实习或社会实践期间,因故请假时须经带队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5. 请假时间为一学期的1/3以上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课(包括讲课、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不得迟到。在一门课程中,迟到5分钟以下(含5分钟)累计5次者计旷课一学时。迟到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论处。

旷课一天,上课学时多于四学时的,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不足四学时的,按四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无故不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的,按每天旷课四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旷课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 学生日常考勤由班长负责。班主任以课前、课中、课后随机抽点方式对学生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以随机抽点方式对学生进行考勤。对学生的考勤情况每月汇总一次,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节  免修、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
    1.在近四年内,参加过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相同专业层次、相同专业课程的学习,学时数相同或更多,且成绩在70分以上者。
   
2.取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等层次相同课程单科考试合格证。
   
3. 因休学、试读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在原年级、原专业已修完的课程且考核合格者。
   
4.凡被批准免修的课程,原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并注明“免修”。需要换算的成绩按以下原则换算:优、良、中、及格分别以90、80、70、60分记录成绩。
   
5.学生申请免修时,需本人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原件,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的,可以缓考。缓考随下一年级进行,一般不单独组织考核。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所学习的课程,考核若不合格,应当进行补考。
   
1.学生需要补考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本学期课程的补考手续。补考一般随下一年级的课程进行,或单独组织考试。
 
 2.每门课程补考只限两次(包括毕业前的补考)。
 
3.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记载,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补考”。
   
4.凡考核成绩为合格的课程,不得再申请补考。
   
5.对于经补考仍未合格的个别课程,可于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六节  转学与转专业

二十七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应予退学的;

  4.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北京市教委的规定,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3月、10月集中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材料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等因原专业调整或停办,可转入继续教育学院其他相近专业学习者;

4.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有关学生同意后,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守如下原则:

1. 同层次同科类间的专业调整,转专业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学生转专业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2. 同层次不同科类间的专业调整,转专业学生的入学成绩应达到转入专业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转专业学生须本人写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并报市教委确认。

3. 不同层次间的调整,只能由高一层次转入低一层次,即只能由本科(不含专升本)转入专科。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由非脱产调为脱产学习的,在不扩大本校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的前提下,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并报市教委确认。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1/3天数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天数累计超过该学期1/3天数以上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需要时,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到校上课和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由学生及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持继续教育学院发给的《复学通知书》按期办理复学手续。

2.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所复查确认,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或违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第八节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所学课程不及格门数(每学年或各学年累计)较多的学生,需转为降级试读。此处,不及格课程指第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1. 每学年所学课程累计不及格门数为6门(含6门)以上的学生,转入降级试读。

 2. 各学年累计不及格门数为7门(含7门)以上的学生,转入降级试读。

 3. 降级试读,即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可免修考核已合格的课程。 如果没有相同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班级学习。如果学生不愿意编入新班学习者,做退学处理。

 4.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次数每人只限一次。

 5.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内所修课程累计不及格门数为5门(含5门)以下者,视为试读合格;否则视为试读不合
格,做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试读不合格的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由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视为送达本人。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2.对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因课程(含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一次补考不及格课程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补考(重做)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超过该时间则不予办理。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时,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级学生入学起执行,适用于通过成人高考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