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各区县教委、考试中心,各在京招生成人高等学校:
201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要继续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优化工作程序和办法。牢固
树立质量意识,保证新生质量。以考生为本,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营造公平、和谐的招生考试环境。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
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北京市的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是做好今年成人招生考试工作的首要任务。根据《教
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招生考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和协作,确保考试平稳顺利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积极发挥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招考委)的职能,切实加强领导,继续发挥各区县招考委和国家教育考试局际联席
会议制度的组织协同保障作用,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好招生考试宣传、报名、组考、评卷和录取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今年的
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认真领会教育部2010年成人高校招生要“狠抓管理、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稳步改革”的工作思路,落实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
要求,协调公安、保密、纪检、宣传、城管、信息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整治教育招生考试环境,为“建设平安北京”,全力以赴完成好招
生考试工作。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
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2008〕8号)和《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2 号附件)等下发文件要求,要做
到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有效防范,维护成人高考的公平和秩序。对确认属于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可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报名阶段杜绝考生持假身份证报考的现象,要现场采集考
生电子照片,统一打印带有考生电子照片和身份证号码的准考证。考试阶段要认真对照核查考生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成人高校
要将录取通知书统一寄送考生本人,不得由他人转交。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使用网上录取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核查报到新生的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
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安全
贯彻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大在试卷安全保密、防范有组织群体性作弊、遏制有组织异地报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通讯设备作弊等方面工作
力度的精神,加强对试卷印制、运输、保管、考试组织、试卷评阅各个环节的管理与监控,以及招生考试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考务
工作规定和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做到“安全保密硬件设施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和培训到位,逐级检查落实到位”。
三、发挥科技考务的作用,严肃考风考纪
继续发挥北京市教育考试远程电子巡查系统的作用,加强考务工作中的科技含量,重点打击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进行有组织的群体作弊行为和
内外勾结有组织的替考行为。
结合网上阅卷工作要求,做好各区县组考和监考教师的培训工作。
坚持从高校选派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同志对各考区进行巡视检查的制度。
加强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加大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对于可能影响考生考试和录取的重要事项应在报名阶段向
考生书面告知,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告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考生诚信档案的记入和使用。
四、周密组织、健全考试期间各项制度措施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北京市及各区县政府的要求,制订、完善考试实施方案。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提
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落实考试期间值班制度、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上报制度和考试情况每日报告制度,保证信息渠道通畅。
五、加强对专科升本科报考资格审查,保证招生质量
各区县要做好专科升本科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今年验证工作继续由各区县成招办负责,要组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后方可确认报名信息。同时,特别要告知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予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取消入学资格。各高校要在新生入学后做好复查工作。
六、从严治招,全面推进阳光工程
今年我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在“阳光工程”制度化建设方面要做好两项工作,一要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公开招生计划、办学情况、收费
项目及标准,以及考试、录取各个阶段信息;二要做好艺术、体育、外语类专业课加试的组织工作,做好全国劳模和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信息公示
工作。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尤其是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严肃查处违纪违规的招生行为。
七、加强宣传,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社会满意度
各级招办、招生院校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通过建立专业化、全方位的招生宣传立体格局,把握宣传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手段、
开展招生宣传及咨询服务。
在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录取等环节为考生提供切实有效地辅导和帮助。将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学校情况、诚信考试、录取规则、防欺诈
警示等招生考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告知每位考生。要高度重视信访接待咨询工作,依法依规及时解决考生的合法诉求,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成人高校招生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直
接有效地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成人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
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所属的成(继)教院。
第三条 成人高校招生类型分为三种: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
称高起专)。
第四条 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发展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五条 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选用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或函授三种形式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其中脱产最短
学习期限为:专升本两年,高起本四年,高起专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半,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由教育部颁布复
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标准,统一安排录取工作。
各成人高校应在教育部已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高职高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其中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不得用于设置本科
招生专业。
第六条 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网上阅卷、网上录取。
第七条 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考试工作,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文件精神,在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中要认真落实阳光工程,对违反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
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诚信档案的通知》(教学厅[2005]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
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考试 [2007]3号)的要求,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加大对诚信、守规、守纪、守法考试的宣传力度,营
造“诚信光荣”的良好社会风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考生考试诚信电子档案,同时将考生诚信档案内容及时上传到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平台,供
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查询,并作为成人高等学校决定是否录取考生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在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招考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考
试院成招办);在区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区县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区县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成招办),配备专职干部;各成人
高校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十一条 考试院成招办的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北京市招考委、北京市教委有关成人高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阅卷、录取工作。
三、进行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实施。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五、与考生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考生诚信档案。
六、负责审核批准学校提出的新生预录取名单,向教育部提供当年成人高等教育录取新生的有关数据。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和考生宣传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政策及办法,组织在京招生院校的网上咨询活动。接待考生咨询和信访
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成招办的职责
一、学习掌握教育部、北京市招考委、北京市教委有关招生政策、工作规章,执行考试院成招办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各阶段工作方案。
二、组织本区县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报名资格。
三、组织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四、组织验证人员,对报考专升本的考生进行毕业证书验证,特别要告知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能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五、组织考生考试,保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及时报送考试院成招办。
六、组织核对并发放考生成绩,向考生提供查分服务。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接待考生咨询和群众信访工作,开展招生考务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按照考试院规定,制定本区县成人高校招生各阶段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成人高校有关招生工作职责
一、学习掌握教育部、北京市招考委、北京市教委有关招生政策、工作规章,执行考试院成招办、学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
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
等。各成人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三、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试院成招办报预录取新生名单,经考试院成招办审核批准后,要将录取通知书统一寄送考生本人,不得由他人
转交。
四、录取工作结束后的遗留问题处理。招生院校录取遗留问题,必须在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考试院成招办提交报告,报告须加盖成(
继)教院(校)公章。
五、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各在京招生成人高校应对录取新生信息进行认真复核,确需变更考生信息的,招生学校要在开学一个月内,携带报
告、录取名册、考生本人申请、证件原件、复印件,到考试院成招办进行更改。
六、对专升本的新生进行复查,审验毕业证书,特别要告知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
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能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七、开展招生宣传和成人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隶属关系负责审核制定学
校的招生计划总数。
第十五条 考试院成招办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编制下达的市属成人高校在京招生计划,及教育部编制的部委院校和外埠院校在京招生计划组织
招生,未经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编制下达招生计划的院校及专业不予安排招生。
第十六条 考试院成招办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下达的生源计划数和院校具体专业招生计划,编列北京地区招生专业目录,报名前向
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院校及专业不予安排招生。
第十七条。在录取新生时,按计划部门调整后的计划执行。录取结束后,将实际执行计划情况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五、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
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二)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三)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四)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六、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须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九条 报名时间:8月15日至8月28日。
报名确认时间:9月3日至7日。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进行报名确认,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网上交费、区县确认。
报名网址:www.bjeea.cn 或www.bjeea.edu.cn
报名确认:各区县成招办设立报名确认点,报名确认手续必须由考生本人办理,未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报名无效。
具体步骤:
一、考生登录报名网站填写报名基本信息、志愿信息和其它报名辅助信息、选择确认时间和地点,提交后生成网报号。
二、考生交报名考务费:根据北京市文件(京价[收字(2003)]第88号)和(京财综[2004]1729号])的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务费标
准每人每科28元,专升本代收试卷费标准每人每科1.5元。
高中起点升专科(三科): 报名考务费84元。
高中起点升本科(四科): 报名考务费112元。
专科起点升本科(三科): 报名考务费88.5元。
交费方式全部为网上交费。
三、考生本人自行选择报名确认时间,到所选报名确认点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摄像、报名复核、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等报名确认
手续。
(一)考生应选择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报名确认点办理确认手续。在北京工作,没有北京市户口的考生,到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
报名确认点办理确认手续。报名确认时考生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北京户口的考生还需携带暂住证。
(二)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张到所选择的区县进行确认。
(三)考生根据所报招生院校专业的要求选择应试外语语种,选择应试外语语种为日语或俄语的考生,到宣武区成招办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四)享受运动员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到崇文区成招办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五)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应提交相应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如获多种称号,只附一件级别最高的原件及复印件),在报名确认时由
区县成招办审验。
(六)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
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本人应于8月28日前到所报学校申请,于
8月29日至31日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www.bjeea.cn 或 www.bjeea.edu.cn;并于9月8日到崇文区成招办报名确认, 进行资格审验,并在
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
(七)报考艺术类、体育类及其它需要加试专业课的考生,必须于9月8日前持“报名复核单”到第一志愿学校联系专业课加试报名事宜。
第二十一条 填报志愿
考生报名时应在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选报志愿学校。
高中起点:在艺术体育类专业栏,可选报两个志愿学校,每个志愿学校可选报一个专业;在高起本非艺术体育类专业栏,可选报两个志愿学
校,每个志愿学校选报一个专业;在高起专非艺术体育类专业栏,可选报两个志愿学校,每个志愿学校可选报两个专业。
专升本:可选报两个志愿学校,每个志愿学校可选报两个专业。
在报考志愿信息中,必须填写是否同意调剂录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调剂录取。如同意调剂,可选填“相近学习形式、相近专业、就近
院校”项目。
填报志愿只能在统考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中兼报。高起本可以兼报高起专。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高起本、高起专考试科目
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公共课统考科目均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外语试
题分英语、俄语、日语三个语种,考生根据招生院校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明确的语种要求进行选择。其中,报考高起本的考生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
考试,文科类专业基础课为“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理科类专业基础课为“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以上试题均由教育部
统一命制,每门满分150分。
一、高起本各专业考试科目
文史类、外语类、艺术类:语文、数学(文)、外语、史地。
理工类、体育类:语文、数学(理)、外语、理化。
二、高起专各专业考试科目
文史外语类、艺术类、公安类:语文、数学(文)、外语。
理工类、体育类、西医类、中医类:语文、数学(理)、外语。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考试科目
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均为三门。二门公共课为政治、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每门满分均为150分。外语
试题分英语、俄语、日语三个语种,考生根据招生院校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明确的语种要求进行选择。
一、文史中医类: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二、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三、理工类:政治、外语、高数(一)。
四、经济管理类:政治、外语、高数(二)。
五、法学:政治、外语、民法。
六、教育学: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七、农学:政治、外语、生态学基础。
八、医学:政治、外语、医学综合。
九、体育类: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上述科目实行全国统考,均由教育部统一命题。
统考科目根据教育部通知,2010年继续使用《全国成人高考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人民教育出版社和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7年版)和《全国成人高考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专科中起点升本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第二十四条 专业课加试
除规定的统考科目外,招生学校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根据专业要求进行专业课加试。加试必须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其中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必需加试专业课,其它专业是否加试由招生学校自行决定,专业课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命题、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由招生学
校负责。具有专业课加试的高校,要加强领导,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确保专业课考试的公平公正。
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10月16日前报送考试院成招办备案。
招生学校于9月25日-10月16日登录http://bjcz.bjeea.cn报送专业课成绩并设定专业课及格线。专业课成绩满分150分,同一专业需加试两门以上专
业课的只报送综合成绩。
第二十五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定于10月16日、17日进行。
第二十六条 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见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务工作执行北京教育考试院颁发《北京教育考试考务管理规定(暂行)》(京考考务〔2009〕3号)。
第二十九条 全国统一考试科目的阅卷工作由考试院成招办统一组织,阅卷方式采用网上阅卷。
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第六章 录 取
第三十条 2010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分三个批次进行,其中第一批录取高起本或高起专艺术类、体育类;第二批录
取高起本与专升本;第三批录取高起专。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第一志愿学校不能录取时,将参加有计划剩余的第二志愿学校录取。如第二
志愿学校不能录取,对同意调剂考生,在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不予调剂录取。在录取的每个批次后,考试
院成招办将在网上公布招生院校生源的余缺信息,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向一所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予以考虑录取。对于
已被调剂录取的考生,不得再次进行调剂录取。
第三十一条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本市招生规模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
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考生
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
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录取的最
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
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同时负责对录取中发生问题的进行处理。考试院成招办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
策对招生院校录取新生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各招生院校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
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校应严格按计划录取新生,未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计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录取时,考试院成招办原则上按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院校提供电子档案,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
招生学校提供电子档案,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
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招生类型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上线生
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第三十五条 在录取工作中,由考试院成招办按照考生志愿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招生院校提出预录取名单,考试院成招办审核批
准,招生学校按审核批准后打印出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规范录取工作程序,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与录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录取照顾政策如下: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向招生学校申请,由考试院成招办进行资
格审核,可免试入学。
二、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
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优秀
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本人向招生学
校申请,由考试院成招办进行资格审核,可免试入学。
三、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
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
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本人向招生学校申请,由考试院成招办进行资格审核,可免试入学,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
专升本。
四、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人事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
(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一)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
生产(工作) 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二)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三)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区、县级以上侨办证明)。
(五)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六)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七)远郊区县的考生,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燕山的考生(以身份
证和户口本为准)。
(八)年龄在25周岁以上人员(1985年3月1日[不含1日]以前出生)。
(九)获得区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北京市、区、县文明办颁发的证书)。
六、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省级民政部门颁发《自谋职业证》),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一张,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
案、考生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录取新生。
第三十九条录取工作结束后,考试院成招办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上报当年录取新生数据。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按有关规定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并报考试院成招办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北京联合大学面对残疾人考生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北京体育大学、北京体育职业学院的单考单招专业的招生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处罚的,依照2004年5月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监督电话及信箱
电话:82837245 信箱地址:qinx@bjeea.cn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1.201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安排
2.2010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进程安排